为了提高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我国很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的认可。一方面可以准确可靠地出具检测结果,减少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社会对认可实验室的信任度,并实现检测数据的双边和多边互认[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ISO/IEC 17025:2017)是我国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构建、运作和维持进行检测和校准的基本要求。其中,微生物检测领域中的专业领域指导性文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01,简称应用说明),在我国实验室认可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该文件是CNAS在不增加和减少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前提下,结合微生物检测领域的特点,对准则所做的进一步说明。在进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同时使用该应用说明文件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作为评审依据文件。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最早于2006年发布使用,在实验室认可活动中已具有广泛的应用基础。2013年, CNAS对该文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8年,因ISO/IEC 17025的换版,应用说明修订为2018版,但2018版文件仅在2013版的基础上调整了结构和各条款分布,并未对说明的内容进行修订。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检测方法不断推陈出新[3-9],2018版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目前微生物检测的需要,CNAS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新版按照CNAS-CL01:2018的结构,根据检测技术的新变化及实验室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删和调整。
新版的应用说明与旧版比较有哪些差异?实验室在转换新版的应用说明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条款?针对以上的问题,本文对新旧版之间的差异进行解析,帮助实验室在认可过程中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文件。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修订发布后,该标准在结构框架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虽然2018版的应用说明文件在2013版的基础上调整了结构和各条款分布,但仍有个别不适宜的条款分布。为了使申请/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更好地了解CNAS的认可要求,满足实验室体系运行,本次修订一方面调整了个别不适宜的条款号,另一方面对主要内容根据检测技术的新变化及实验室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并优化了部分的语句措辞,使之更加清晰易懂。
与旧版的应用说明相比,本次修订分别在标准中的“4通用要求”,“6资源要求”和“7过程要求”新增了以下内容:
(1)在4.2保密性中,增加了关于实验室活动过程中微生物菌种的客户信息的保密规定。
(2)在6.2人员中,增加了对微生物授权签字人的要求,以及增加了对抽样人员和样品接收人员的授权规定。
(3)在6.3 设施和环境条件中,一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如果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增加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符合要求的规定。二是由于微生物的采样环境可能对微生物的检测结果有潜在的影响,增加了对永久控制之外的采样场所的要求。
(4)在6.4设备中,增加内容涉及标准菌株和生物安全柜。本次修订增加了标准菌株代数的规定,新增对标准菌株期间核查的建议[10-11]。另外,将生物安全柜视为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增加对生物安全柜开展定期核查的要求,确保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5)在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中,新增在合同的评审中,实验室应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结果符合性判定规范或标准与检测方法的一致性,包括所使用的抽样方法。
(6)在7.8 结果报告中,新增实验室需要作出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因在CNAS发布的其他规则文件中已明确规范,此次修订删除了部分规定,包括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检测方法的选择、风险的识别、修正因子的使用、记录的规范性、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报告的规范性等。具体删除的内容参见表1。
本次修订,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规范,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修订了范围。明确规定微生物检测领域包括采用传统微生物学分析手段对待测样品进行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检测[12-17]。修订后的范围描述更加简洁和明确,且易于理解。
(2)修改了关于关键培养基验收的依据标准。修订后对食品微生物领域关键培养基[18]和试剂的技术性验收,要求符合GB4789.28的规定。
(3)修改了微生物检测方法查新要求,删除了“至少每2个月”的查新要求,更改为“定期”的要求。其次,规范了关于微生物检验方法的确认依据。
(4)明确了关于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对于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实验室不需要对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对于定量(平板计数法)、半定量(MPN法)微生物检测方法,实验室应分别进行不确定性评估[19-21]。
(5)细化了关于确保结果有效性的要求。修订后,对质量控制活动中的微生物定量检测项目和定性检测项目中所使用的质控样品的要求和来源进行了细化[22]。
(6)细化了微生物实验室的风险来源。
关注实验室的保密性,在原有的4.2.2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4.2.1条款,规定实验室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微生物物种信息、来源信息等均被视为专有信息,应予保密。如有需要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时,要求实验室应事先通知客户,并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订,对6.2人员条款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在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一些条款的章节号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微生物授权签字人的新要求。
新版规定,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CNAS-CL01-G001中6.2.2要求,其工作经历应是相关领域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这就要求授权签字人为本科学历时,应满足5年及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的要求,与修订前相比,增加了2年的工作经历要求。
同时,在实验室管理层中,要求负责微生物领域技术活动的人员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需为微生物或与所从事检测范围密切相关的专业(以下简称微生物或相关专业),还需要有5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工作经历。
样品的抽取是食品微生物检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采集、运输样品过程以及保存样品时出现操作不当,或者获得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会导致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结果不准确且毫无意义。所以对抽样人员的专业要求很高,在抽样时不但要使样品具有一致性和代表性,还要确保整个微生物检验过程不被污染,在无菌操作的条件下完成。因此,修订版增加了抽样时人员和环境2个方面的要求。在人员方面,新增6.2.6 微生物抽样人员和样品接收人员应被授权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微生物抽样人员的能力满足要求。在环境和设施方面,新增6.3.5规定,要求必要时,对永久控制之外的采样场所,应有措施保证满足微生物样品的采样,同时要记录环境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
在实验室中保存着满足试验需要的标准菌种/菌株(标准培养物)是开展微生物检测的必要条件。标准菌株的使用不仅是某些检测方法中规定使用,同时还应用于培养基(试剂)的验收/质量控制、阳性和阴性对照、方法确认或验证、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确保结果有效性等工作。首先,对于标准菌株,由于不同的菌株保藏机构、检测实验室的操作人员以及评审员对标准菌株代数的理解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各实验室的代数规定不同,造成混乱。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标准菌株代数的规定,明确规定从菌种保藏中心获得的干燥菌种可视为第0代。其次,更为关注标准菌株的管理,不仅要求实验室详细记录菌种的学名、株名、来源、批号、传代日期和数量。而且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使用、销毁,均应清晰记录,可追溯,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第三,新增对标准菌株期间核查的建议。建议需要时,标准菌株在使用期间应按计划进行期间核查。
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与2005版准则相比,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明确提出:实验室要基于风险的思维进行管理体系的策划,同时要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全面认识并及时掌握实验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有效地应对风险和机遇的基础。根据认可准则中对实验室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新要求,如何准确识别在微生物检验活动中的风险,通过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建立符合实验室运行情况的程序和措施,提升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实验室质量目标的实现。对于未知样品的检测,实验室可通过分析样品的来源、样品的储存环境和运输路径等,帮助识别和控制其生物危害程度。由于生物危害是微生物检测实验室主要风险之一[23-25],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实验室充分识别生物危害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于环境与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匹配性、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菌毒株的管理、设备的污染处理等方面,实验室应有程序和措施规避该风险,并列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子清单。
新版相比于旧版有些变化明显的要求,是需要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条款具体要求,实验室在实际检测活动过程中需考虑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是否满足新版文件的要求。具体差异见表1。
表1 CNAS-CL01-A0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对照表
Table 1 CNAS-CL01-A001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ical Testing” revision comparison table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1范围适用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化妆品、环境样品、玩具、医药、纺织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微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领域包括对样品中微生物进行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检测[26]适用于CNAS对微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实施的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领域包括采用传统微生物学分析手段对待测样品进行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检测[27]4.2保密性4.2.1 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微生物物种信息、来源信息等均被视为专有信息,应予保密[27]5结构要求5.4.1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 使用许可证》。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26]5.4.1 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27]5.5.1 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生物安全[26]5.5.3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在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微生物检测范围内具有微生物专业或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 工作经历的成员;负责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实验[26]5.2 实验室管理层中至少应包括一名在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微生物检测领域内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负责实验室技术活动。该人员应具有微生物专业或与所从事检测范围密切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微生物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工作经历[27]5.5.1 实验室应设立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生物安全;如果涉及到病源微生物,应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27]
续表1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6.2人员6.2.2.1 适用时,食品生产区抽样人员应独立于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活动,以防止交 叉污染[26]6.2.2.2 如实验室使用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定义参见 TSG R0003 —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26]6.2.2.3 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专科以 上的学历,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 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 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 10 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26]6.2.5 c) 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常规微生物检测、无菌操作、生物防护、生物安全柜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26]6.2.5 f)实验室可通过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评估检测 人员的能力和确认其资格[26]6.2.2 实验室应规定微生物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27]6.2.3.1 适用时,抽样人员应独立于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活动,以防止交叉污染[27]6.2.3.2 实验室的高压蒸汽灭菌器属TSG 21-2016 1.3范围中快开门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7]6.2.3.3 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技术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并能就所从事的检测工作阐明原理[27]。关键技术人员应掌握微生物检测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并能就所负责的检测项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27]6.2.3.4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CNAS-CL01-G001中6.2.2条要求,其工作经历应是相关领域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27]6.2.5 a)只有经过技术能力评价确定满足要求的人员才能授权其独立从事检测活动[27]6.2.5 c)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微生物检验抽采样、常规微生物检测、无菌操作、生物危害识别、生物防护、废弃物处理、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生物安全柜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27]6.2.5 f)实验室可通过质量控制结果,包括盲样测试、实验室内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监控人员的持续检测能力[27]6.2.6 微生物抽样人员和样品接收人员应被授权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27]6.3设施和环境条件6.3.1.2 实验室与食品等生产区应有相应的物理隔断,确保实验室和生产区不能有交 叉污染[26]6.3.3.3 适用时,应采取措施,满足避光等环境要求,考虑靠近出口处的专用洗手池[27]6.3.5 必要时,应有措施保证永久控制之外的采样场所满足微生物样品的采样要求,并记录环境条件和采取的措施[27]6.4设备6.4.1.2 a)标准菌种必须从认可的菌种或标本收集途径获得[26]b)实验室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管理标准菌种(原始标准菌种、标准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涵盖菌种申购、保管、领用、使用、传代、存储等诸方面,确保溯源性和 稳定性[26]。该程序应包括:保存菌株应制备成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标准储备菌株应在规定的时间 转种传代,并做确认试验,包括存活性、纯度、实验室中所需要的关键特征指标, 实验室必须加以记录并予以保存[26]3.记录中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从原始菌种传代到工作用菌种的代数;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及孵育条件;菌种生存条件[26]6.4.3.1 所有的标准菌种从原始标准菌种到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传代培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次,除非标准方法中有明确要求,或实验室能够证明其相关特性没有改变[26]6.4.5 用于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相应的规范要求[26]6.4.1.1 应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无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灭菌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气流[27]6.4.1.2 a)标准菌种必须从公认的菌种或标本收集途径获得,保证来源的可追溯[27]b)实验室应有标准菌种(原始标准菌种、标准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管理的文件化的规定,涵盖菌种申购、保管、领用、使用、传代、存储、处理等诸方面,确保溯源性和稳定性[27]。该程序应包括:1)标准储备菌株应依据存储方式在规定的时间转种传代,并做确认试验,包括存活情况、纯度、关键特征指标,实验室必须加以记录并予以保存[27]c)实验室应详细记录菌种的学名、株名、来源、批号、传代日期和数量。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使用、销毁,均应清晰记录,可追溯,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27]6.4.3.1 试验用菌株的传代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次,通常情况下,从菌种保藏中心获得的干燥菌种可视为第0代。除非标准方法中有明确要求,或实验室能够证明其相关特性没有改变[27]6.4.5 用于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检测方法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相应的规范要求[27]
续表1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6.4.6 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如培养箱温度及其均匀性和稳定性等 指标要求,应纳入设备的校准/检定计划[26]6.4.10 如果温度直接影响分析结果或对设备的正确性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验室 应监控这类设备(如培养箱)的运行温度,并保存记录[26]6.4.11 保证校准/检定设备的修正因子/误差得到及时更新和正确使用。并对校准/检定 证书进行确认,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26]6.4.6 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如培养箱温度及其均匀性和稳定性等指标要求,应纳入设备的校准/检定计划;应对生物安全柜开展定期核查,确保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如温度直接影响分析结果或对设备的正确性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验室应监控这类设备(如培养箱)的运行温度,并保存记录[27]6.4.10 需要时,标准菌株在使用期间应按计划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可结合检测工作的实际,考虑标准菌株形状的异常变化、保存方式、储存环境、传代次数等影响因[27]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6.6.1 实验室可以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委托其他实验室完成,但如果这部分 内容是该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 目不予认可[26]6.6.2 c)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培养基和试剂应进行技术验收:1)对于关键培养基和试剂,要求进行技术性验收,可参考 ISO/TS 11133 或 SN/T1538《培养基制备指南》[26]6.6.2 c)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培养基和试剂应进行技术验收:2)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关键培养基和试剂,要求进行技术性验收,食品微生物领域,应符合GB4789.28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检测领域,可参考ISO11133或SN/T1538《培养基制备指南》[27]3)对每批生化试剂盒、测试条等关键试剂应采用标准菌株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测试验收[27]7.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7.1.3 实验室应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结果符合性判定规范或标准与检测方法的一致性,适用时,还应明确所使用的抽样方法[27]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2.1.3 a)适用时,至少每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对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26]7.2.1.3 b)当有几种方法可供选择,或标准化方法提供多种可选程序时,实验室应有 相应的选择规定[26]7.2.2.1 微生物检验非标方法的确认,可以参照 AS/NZS 4659、AOAC INTERNATIONAL Methods Committee Guidelines for Validation Quantitative Food Microbiological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ISO16140 或 SN/T 3 266-2012[26]7.2.1.3 实验室应定期在标准发布主管部门相关网站上对已认可或申请认可的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27]7.2.2.1 微生物检验非标方法的确认,可以参照ISO16140和SN/T 3266等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27]7.3抽样7.3.1 对于有完整包装的样品,尽可能整件抽取,减少操作过程,避免污染。对于无完整包装或需要打开包装抽取的样品,要求无菌取样,监控并记录需要控制的因素包括相关的环境条件如采样时间、采样点的环境状况等[26]7.3.1 对于有完整包装的样品,尽可能整件抽取,减少操作过程,避免污染。对于无完整包装或需要打开包装抽取的样品,要求无菌取样,监控并记录需要控制的因素包括取样器具的准备、取样过程、取样方法及相关的环境条件如取样时间、取样点的环境状况等[27]7.4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7.4.4 样品贮存设备应足够保存所有的试验样本,并具备保持样本完整性和不会改变 其性状的条件。在试验样本需要低温保存时,冷冻冷藏设备必须有足够的容量和满足 样本保存所要求的条件。剩余的微生物样品不宜存放在食品加工车间冷库中[26]7.4.4 样品贮存设备应足够保存所有的试验样本,并具备保持样本完整性和不会改变其性状的条件。在试验样本需要低温保存时,冷冻冷藏设备必须有足够的容量和满足样本保存所要求的条件,并监控和记录这些环境条件[27]7.5技术记录7.5.1 针对自制的培养基除有性能测试记录外,要求各种自制培养基(试剂)的准备细节都要有记录,内容可包括:——— 培养基名称;——— 培养基表观特性;——— 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的标识;——— 培养基/溶液的类型、体积;——— 分装的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灭菌后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成分名称、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 pH(最初和最终)值;——— 灭菌措施,包括方式、设备、时间和温度等[26]针对自制的培养基除有性能测试记录外,要求各种自制培养基(试剂)的准备细节都要有记录[27]
续表1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7.6.3 在微生物检测领域,某些情况下,一些检测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而严格的评估,这时至少应通过分析方法,考虑它们对于检测结果 的重要性,列出各主要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作出合理的评估。有时在重复性和再现性 数据的基础上估算不确定度也是合适的[26]7.6.3 在微生物检测领域,对于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实验室不需要对不确定度进行评定,但鼓励实验室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结果的可变性。对于定量(平板计数法)、半定量(MPN法)微生物检测方法,实验室应分别进行不确定性评估,实验室也可以在重复性和再现性数据的基础上估算不确定度[27]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7.7.1 实验室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对内部质量控制活动的实施内容、方式、责任人 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内部质量控制活动,计划中还应给出结果评价依据。质量控制计 划应尽可能覆盖实验室的所有检测项目和所有检测人员[26]7.7.1 a)针对微生物定量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如菌落总 数标准物质、大肠菌群标准物质等)进行监控,或使用质控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26]。针对微生物定性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质控样品或用标准 菌种人工污染的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量、人员水平、能力验证 结果、外部评审等情况对定期做出明确规定,如:定量检测项目 6 次/年,定性检测 项目 4 次/年等7.7.1 a)针对微生物定量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进行监控,或使用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要求的质控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27]。针对微生物定性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质控样品、自然污染样品或用标准菌种人工污染的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量、人员水平、上一年度质量控制结果、能力验证结果、外部评审等情况对定期做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可调整质量控制活动的频次和方式[27]7.8结果报告7.8.3.1 e)如样品的有关信息或附加信息为委托方提供的,应在报告中注明[26]7.8.6 当检测规范或标准中未规定判定规则,实验室需要作出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应与客户商定,并在报告中明确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及其来源。必要时,考虑抽样方案和不确定评估的结果[27]8.4记录控制(方式A)8.4.1 适用时,记录的管理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质量/技术记录[26]8.4.1 适用时,记录的管理应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虑的质量/技术记录。如洁净区及防护区中的记录需要带离该区或实验室,需采取必要的消毒、去除污染等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或感染[27]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8.5.2 应有在培养基的配制过程中避免接触性和吸入性危害的措施[26]8.5.2 微生物实验室应充分识别生物危害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于环境与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匹配性、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菌毒株的管理、设备的污染处理等方面,实验室应有程序和措施规避该风险[27]微生物实验室应列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子的清单,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将详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生[27]
注:5.4.1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此类加划线表述为旧版删除的内容;5.4.1 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此类加下划线表述为新版变更的内容
本次修订前,CNAS就已向国内已认可的实验室和拟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修订后的应用说明符合中国现状,满足微生物领域实验室认可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本次修订实质的内容变化不大,但在修订过程中,结合了文件在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并综合考虑国内外对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在环境、设备、生物安全等方面新的要求,对个别的条款进行了新增、删除和变更。修订后的应用说明文件更具专业性、合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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